执行异议60天法定期限不可逾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对当事人提出异议期限区分了两种情况:一是对于一般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二是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本案中,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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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驳回申诉人关于支付迟延履行加倍利息的请求,认定民事调解书已明确约定逾期履行责任(按LPR四倍计息),被执行人支付剩余款项后即视为承担了约定民事责任。法院强调调解书约定的民事责任与法定迟延履行责任不能同时适用,维护了"约定优先于法定"的执行原则。